(個人經驗所知,僅供參考,詳情請洽傳道)
犯死罪,經教會查明確認被除名者,就不再是基督的肢體,故神藉著基督的血,聖靈所建立的教會裡的一切恩典與權利,即與之無分無關.
在實際上,不能領受聖餐,不能參與聖工,不能被唱名代禱,因為這些是屬於基督身體內的奧秘,只有基督身體內的肢體才能享有.
可以來教會參加聚會,聽道,禱告,與會眾一起唱詩,但在道理上,屬於單獨的"個人行為",不屬於以色列民聚集參加聖會,分別為聖敬拜真神的"團體行為".因為犯死罪是毀了與神所立的約,除名就是與基督的身體無關無分.
犯死罪除名者來教會聚會,悔改,神還會接納嗎?雖然聖經明示是否定的,但一般,教會對此問題不武斷的置可否,因為既為肢體以外,就不是教會權柄所轄,其基於基督身體-教會的救恩原理已不適用,故不逾越權限定奪教會真裡以外的狀況,故這個問題只有留待審判之時了,看神的定奪了.也就是說,這個問題不屬於教會,屬於神與其個人之間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