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耶和華,雅威,上主,Lord,希伯來四個字母,Adonai...林錫仁,小子已談的很多,就不再贅述.而倡議一定要更正"耶和華"之譯的一批華人,他們認為一定要更正的最關鍵原因,乃是十誡中的第三誡.他們認為如果不更正為"雅威","錯讀"就是犯了第三誡-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
對於這個可能"犯誡"的原因,其實不成立,道理其實非常簡單,因為第三誡的原文本來就不是這個意思.第三誡既不是在講"避諱"之規定,也不是在講"錯讀"之刑罰.和合本漏譯了一個原文字.只要把第三誡忠實的翻譯出來,這個被用來支持其更名的攻擊性理由,就站不住腳了.
(出 20:7 )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出 20:7 KJV-1611)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the LORD thy God in vain; for the LORD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出 20:7 ASV-1901) Thou shalt not take the name of Jehovah thy God in vain; for Jehovah will not hold him guiltless that taketh his name in vain.
"妄稱" 就是 take ...in vain.
而take ...in vain在希伯來原文中,是由兩個字構成,一是H7723,二是H5375.
H7723:名詞,是虛假,虛妄,謊言之意.
H5375:動詞,是高舉,支撐起來之意.
中文和合本,只譯了H7723(虛妄)這個字,漏譯了H5375(高舉)這個字.故第三誡的正確譯文應為:不可高舉神的名-耶和華,去做虛妄的事;因為凡高舉神的名-耶和華,去做虛妄之事的人,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在此將誤譯之經文與正確之譯文相對照:
(出 20:7 和合) 不可妄稱耶和華-你 神的名;因為妄稱耶和華名的,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出 20:7 修正) 不可高舉神的名-耶和華,去做虛妄的事;因為凡高舉神的名-耶和華,去做虛妄之事的人,耶和華必不以他為無罪.
所以,第三誡的重點在於在神的事上,絕不可"掛羊頭,賣狗肉",凡掛神的名,卻行己之私,這就是犯了第三誡,神必不以他為無罪.這就是約翰指責法利賽人為毒蛇的原因;也是主耶穌一再提醒信徒要提防的酵.這種事在真教會一定會有,一定!除了自己警醒勿犯,也要在靈裡禱告,以能分辨,免得沾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