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是罪,聖經經文白紙黑字。聖經中,頒布律法前神以歷史事件來顯明神對此事的痛恨及處置;律法時代明訂入摩西律法是大惡死罪;新約時代使徒保羅明白教導教會,同性戀是大惡,絕不能進天國。
所多瑪,蛾摩拉就是神痛恨同性戀留下的具體例證。所多瑪諸城的人同性交習以為常,看見榮美的天使都想玷汙。同性戀,其罪的本質是-同性性交,現代心理學以"戀"字加諸在"同性交"之實質而美其名為"同性戀",是一種焦點轉移。同性戀罪的本質是-不合神創造的男男交,女女交,是姦淫罪的衍生。這種罪在真神看來是大惡,神在(利18:22)(利 20:13),保羅在(羅1:26),猶大在(猶1:7)有具體清楚的說明。
(利 18:22,和合)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 20:13,和合)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羅 1:26-27,和合)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猶 1:7,和合)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高舉耶穌基督的名,竟然教導-同性戀不是罪,明顯違反聖經神的旨意。這樣做已是假先知,將會被丟入火湖。
奉耶穌基督的名,指出聖經明文,同性戀是罪,這並不是論斷,而是依真理判斷,傳講真理,傳神的警告,希望無知的人有神的知識,不要落入這種大罪,以逃避將來火湖的永遠刑罰。
同性戀是基因,是一種病症,這是人說的,聖經從沒這樣說。聖經只明說,同性戀(交)是罪,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同性戀的朋友,是被罪惡捆綁,無法自拔。但神的大能可以拯救他。所以,告訴同性戀的朋友,在真神的標準下,他們是在大罪之中,他們知道了,若是想得救,脫離那種吸引力與糾纏,他若願意承認己罪,尋求神的幫助,在神凡事都能,他將可以不再陷於同性戀罪惡的綑綁。
若以耶穌的名義,告訴同性戀朋友這不算是罪,而致使他們錯過了可以悔改求神幫助的機會,以致將來入火湖受永遠刑罰,那麼,傳講同性戀不是罪的人,就成了假先知,必入火湖。
(利 18:22,和合)不可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這本是可憎惡的。
(利 20:13,和合)人若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他們二人行了可憎的事,總要把他們治死,罪要歸到他們身上。
(羅 1:26-27,和合)因此,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 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
(猶 1:7,和合)又如所多瑪、蛾摩拉和周圍城邑的人也照他們一味的行淫,隨從逆性的情慾,就受永火的刑罰,作為鑑戒。
高舉耶穌基督的名,竟然教導-同性戀不是罪,明顯違反聖經神的旨意。這樣做已是假先知,將會被丟入火湖。
奉耶穌基督的名,指出聖經明文,同性戀是罪,這並不是論斷,而是依真理判斷,傳講真理,傳神的警告,希望無知的人有神的知識,不要落入這種大罪,以逃避將來火湖的永遠刑罰。
同性戀是基因,是一種病症,這是人說的,聖經從沒這樣說。聖經只明說,同性戀(交)是罪,是耶和華所憎惡的。同性戀的朋友,是被罪惡捆綁,無法自拔。但神的大能可以拯救他。所以,告訴同性戀的朋友,在真神的標準下,他們是在大罪之中,他們知道了,若是想得救,脫離那種吸引力與糾纏,他若願意承認己罪,尋求神的幫助,在神凡事都能,他將可以不再陷於同性戀罪惡的綑綁。
若以耶穌的名義,告訴同性戀朋友這不算是罪,而致使他們錯過了可以悔改求神幫助的機會,以致將來入火湖受永遠刑罰,那麼,傳講同性戀不是罪的人,就成了假先知,必入火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