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21

再次的提醒

A.處理"爭訟的事"的律例

(申 17:8-13)
8 你城中若起了爭訟的事,或因流血,或因爭競,或因毆打,是你難斷的案件,你就當起來,往耶和華─你 神所選擇的地方
9 去見祭司利未人,並當時的審判官,求問他們,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
10 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你必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
11 要按他們所指教你的律法,照他們所斷定的去行;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你不可偏離左右。
12 若有人擅敢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 神面前的祭司,或不聽從審判官,那人就必治死;這樣,便將那惡從以色列中除掉。
13 眾百姓都要聽見害怕,不再擅敢行事。

註:9節的成員,皆複數.在今天教會裡正是會議的形式.會議的結論,即代表聖靈的決定,YM及支持者對9節成員及會議的決定,直接指控為不法,做弊,我替你們感到恐懼.這些成員及會議若涉及不法,不公,根據摩西律法,是神親自處置.沒有你們目前聚眾抗爭方式的記載.你們目前的做法已被記載在12節.


B.審判官的職責

(代下 19:10 )
10 住在各城裡你們的弟兄,若有爭訟的事來到你們這裡,或為流血,或犯律法、誡命、律例、典章,你們要警戒他們,免得他們得罪耶和華,以致他的忿怒臨到你們和你們的弟兄;這樣行,你們就沒有罪了。

註:被YM指控的林永基及其相關會議,所對YM的處置,基於職份職責,必須如此.否則,他們就有罪了.若他們判斷錯了,必有刑罰,但不處理,任憑YM的教導散佈,而導致任何一個小子跌倒,做監督的沒有盡到責任,流那小子血的罪就算在監督者的頭上.

C.聖職人員教導的職責與咒詛

(瑪 2:1-9 NCV新譯)
1 祭司啊!現在這命令是給你們的。
2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若不聽從,若不放在心上,不把榮耀歸給我的名,我就使咒詛臨到你們中間,我要咒詛你們應得的福分,並且已經咒詛了,因為你們沒有把這命令放在心上。
3 我要斥責你們的子孫,也要把糞涂抹在你們的臉上,就是節期祭牲的糞;人要把你們抬到糞堆去。」
4 萬軍之耶和華說?「這樣,你們就知道是我把這命令給你們,使我與利未所立的約得以存留。
5 我與他所立的是生命和平安的約,也把這些賜給了他。我要使他敬畏我,又畏懼我的名。
6 在他的口中有真理的教訓,在他的咀裡也沒有不義;他以平安和正直與我同行,使許多人回頭離開罪孽。」
7 祭司的嘴當保存知識,人要從他的口中尋求教訓,因為他是萬軍耶和華的使者。
8 萬軍之耶和華說?「你們卻偏離了正路,使許多人在律法上跌倒;你們也破壞了我與利未所立的約。
9 因此,我也使你們在眾人面前被藐視、受輕看,因為你們不遵守我的道,在律法上徇人的情面。」

註:9節,"律法上徇人的情面",非指審判的事,而是神責備祭司沒有正確地傳達純正的教導(律法),原因是partial(H5375 H6440)-看重人的感受(情面)過於神純正的命令.

(雅3:1,和合修正版)
我的弟兄們,不要許多人做教師,因為你們知道,我們做教師的要接受更嚴厲的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