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28

因信稱義 to 因行為稱義

(雅 2:21-24, 和合)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把他兒子以撒獻在壇上,豈不是因行為(works)稱義麼? 可見,信心 (faith,應譯為「信」) 是與他的行為(works)並行,而且信心(faith)因著行為(works)纔得成全(be made perfect)。 這就應驗經上所說:「亞伯拉罕信(believe)神,這就算為(be accounted into)他的義。」他又得稱為神的朋友。 這樣看來,人稱義是因著行為(works),不是單因著信(faith,此處是指亞伯拉罕85歲時believe神給他成為大族的應許,因而願意遵行神的指示。85歲的believe只是整個faith過程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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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義(be justified)是法庭用語,是經過審問及辯護法律程序後,被宣判為無罪的意思.

1.亞伯拉罕信(believe)神,算(be accounted into)為義-因信(faith)稱義(在法庭上被宣告為義),這事在亞伯拉罕85歲.
2.獻以撒的事是亞伯拉罕130歲,這事雅各說是-因行為(works)稱義.

雅各這裡提到亞伯拉罕的"稱義"有兩次。因為"稱義"這是一個法庭用語的關係,而這兩次的"稱義"是相隔了45年,因此,也就是說有兩次的法庭審判宣告。第一次是85歲的"因信(faith)稱義",這是faith的開始。事實上經過14年的觀察磨練,神在亞伯拉罕99歲時才與他立下割禮之約。神在這約中,對亞伯拉罕的要求是:你當在我面前作完全人。這表示亞伯拉罕被神稱義之後14年的時候,神認為他還不夠"完全".而神這次與他立約,約的條件是-亞伯拉罕必須努力在神面前是"完全人".如果亞伯拉罕這樣去努力達成,那麼,神在此約中對亞伯拉罕成為大族的承諾將會兌現。

保羅在羅馬書舉證亞伯拉罕"因信稱義",並不是只有在85歲那次,只不過85歲這次在創世記裡被說明出來-亞伯蘭信(believe)耶和華,耶和華就以此為他的義(be accounted into righteousness)。(創 15:6)。

這裡只簡單列出使徒保羅在羅馬書中,對亞伯拉罕因信稱義說明的舉證:

85歲-(羅 4:3,和合)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believe)神,這就算為(be accounted into)他的義。

99歲-(羅 4:17-18,和合)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faith)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100歲-(羅 4:19-21,和合)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faith)還是不軟弱; 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unbelief,faithless)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faith)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做成。

(羅 4:22-24,和合)所以,這(指前文100歲時的狀態) 就算為(be accounted into)他的義。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

-此處,「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是指當時羅馬教會中的外邦信徒和猶太信徒。保羅是把當時羅馬教會中的外邦信徒,也就是沒有受過肉體的割禮的非猶太裔信徒,對應到亞伯拉罕99歲受割禮之前的信的道路,又把當時羅馬教會的猶太信徒,對應到亞伯拉罕99歲受割禮之後之信的道路。保羅這一連串舉證的目的主是要向羅馬教會中的猶太信徒說明,亞伯拉罕被神算為義的時候,從85歲到99歲之間就一直是了。神算沒有受割禮時的亞伯拉罕為義,因為他相信神的應許而開始聽從神的命令去努力。這正是預示現在沒有受割禮的外邦信徒,現在也在基督裡被神算為義,因為他們相信耶穌所傳的天國之子將來都要像耶穌一樣從死裡復活的應許,而願意遵行耶穌所傳達之神的命令去努力。亞伯拉罕99歲受割禮之後,還是繼續相信神的應許並沒有灰心,依然瞳憬神的應許終有一天會實現而繼續遵守神的命令。這99歲到130歲之間受割禮的亞伯拉罕仍然延續著他在85歲之後的狀態。所以,不論是99歲之前未受割禮的亞伯拉罕,還是99歲受割禮之後的亞伯拉罕,都因為相信著神應許成為大國的應許,而願意一直在努力遵行神的命令。這樣,凡是相信耶穌所傳所證,聖徒將來要從死裡復活得榮耀之應許,而願意走上「因信稱義」道路遵行耶穌命令之人,無論他原來是未受割禮的外邦人,還是受了割禮之猶太人,都是走在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道路上。所以亞伯拉罕是未受割禮之外邦信徒的父,也是受了割禮之猶太信徒的父。只要人願意走因信稱義要進天國的道路,重點不在是否受了肉體的割禮,而在於他們是否都像亞伯拉罕因為盼望神應許的實現而願意一直堅持神的命令,走上耶穌所傳達之正確真理的道路。(羅 1:16,)我不以福音為恥;這福音本是神的大能,要救一切相信的,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85歲是應許,99歲是堅立應許(立約為證),100歲是描述亞伯拉罕的內心對神的應許及約一點不疑惑.這些都是保羅認為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要件.而這個內心對神完全信賴倚靠的狀態,到了130歲被神試驗而顯現出來,"亞伯拉罕的"信"得以完全(be made perfect,be fulfilled),而雅各長老把這個信仰之路的完成用更淺白的表達去傳達給教會信徒們,他的表達用字是,這是-因行為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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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信神使耶穌從死裡復活的人,在耶穌的寶血裡(浸禮中)被宣告為無罪,這是白白的稱義,結果是-得以與神和好.也就是可以奉耶穌的名來到神的面前,並稱祂為阿爸父,求憐憫與恩典.這是第一次的法庭宣告,藉著保證人耶穌在浸禮中的血,我們被神"算為義",進入救恩的開端.

但這裡提到,亞伯拉罕還有第二次的法庭審判,就是130歲時的試驗.他完全信靠神以"行動"證明了他這45年來臻至成熟的信心,通過了試驗,經法庭審判而被宣告為義.雅各說這次是"因行為稱義".雅各長老解釋,85歲開始的信心一直到130歲時的行為,才得成全(be made perfect,fulfill).也就是說,85歲的是信心的開始,85歲一直到130歲,信心一直在成長,直到130歲,亞伯拉罕在另一次法庭的審判中,以他純全的行為來贏得審判,最後被宣告為義.

這最後的審判正是我們信徒將來還要面對的末日大審判.
第一次是白白地被稱義,第二次可不是白白的.至少亞伯拉罕不是.

雅各長老提到的另一個例子-妓女喇合,也是一樣.立約時的"信心"和放行時的"行為"是在不同的時間完成的.仔細去讀讀吧.

有了這樣的理解,再繼續用(哈 2:4)惟義人因信得生。 這句經文的背景和文意脈絡來檢驗,才能呼應相合.再繼續用(哈 2:4),(羅 1:17)來檢驗,才能完全相符,使徒們所說"因信稱義"的真義終能撥雲見日的顯明出來.

-神的義.
-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
-義人必因信得生.

-(羅 1:17,和合)因為神的義正在這福音上顯明出來;這義是本於信,以致於信。如經上所記:義人必因信得生。
-(羅 1:17,呂振中)因為  神救人的義正在這上頭顯示出來,是始於信而終於信的;正如經上所記∶「因信而成為義的人必得活著。」

-(哈 2:4,和合)迦勒底人自高自大,心不正直;惟義人因信得生。
-(哈 2:4,呂振中)看哪,其心中不正的必自吹自大(經文殘缺,意難確定),惟獨義人卻必因其忠信而活著。

-信(faith)是一個過程,有開始,有完成,才能救人;有開始,沒完成,有信心,沒行為.有99歲,沒130歲,就是主耶穌所說不能結果子的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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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信得救係本乎恩,也因著信. 但必須依靠聖靈追求聖潔,實踐經訓,敬神愛人.
第十條  信主耶穌必於世界末日,從天降臨,審判萬民;義人得永生,惡人受永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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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其實,保羅在加拉太書,羅馬書裡一直強調因信稱義,有它的背景因素.主要就是猶太人和猶太信徒陰魂不散的割禮問題(包括其他肉體的條例,割禮只是表述的代表物).保羅強烈堅持受了洗禮歸入基督的外邦信徒,不用再去受割禮及遵行猶太教肉體等條規.

保羅絲毫沒有否定好行為在基督信仰裡的必須性,這兩卷書中提到的不靠"行為",不靠"律法",從前後文意就可以明白,保羅反對的"行為"和"律法"是指教會信徒中猶太割禮派在教會內出於私慾的主張.這種主張造成了加拉太地區教會裡猶太信徒一面倒地走回頭路而違背福音真理,也造成羅馬教會裡外邦信徒和猶太信徒劍拔弩張的緊張關係.

割禮問題從教會外不信的猶太人,一直延伸到教會內的猶太信徒,從外到內,煩不勝煩.保羅在加拉太書裡一開口語氣就很嚴厲,到後來嚴厲地指責那些割禮派的猶太信徒,說他們既然那麼愛割,恨不得這些人乾脆割的徹底一點-閹掉算了.可見猶太舊教勢力在當時對教會的逼迫可以說外患內憂,令人防不勝防,耶路撒冷會議即使開完了,公文也發了,但好景不常,這問題春風吹又生.

這些猶太信徒當初又為什麼會來信耶穌呢? 很簡單,神蹟奇事醫病趕鬼,這是猶太人很難拒絕的證據,證明耶穌這教門是出於神,他們雖然受洗接受耶穌就是彌賽亞,但是這種熱情並沒有真理的根基,很快就被他們所處猶太的社會壓力與舊人律法觀念所擠住,無法繼續順服真理,這種情形在今天也一樣會繼續發生.到後來逼迫弟兄的,正是自己家裡的人.

在這樣的情形下,保羅論述必須壁壘分明,把"信"(指專靠耶穌信仰,不摻雜猶太條規)的道理強化地說明清楚,但這種強化,顯然被1600多年後的馬丁路德所誤解,加爾文更誤解,導致新教的起源在其理論基礎上就沒有回到聖經的原意,在當時新教裡的看法很快地就衍生出各種理論.而為了共同對抗當時最大的敵人-羅馬教,各宗派很快提出"雖不一致,都符合真理"的鴕鳥口號.

事實上後來有一些宗派仔細查經後有所明白,也強調信主後的行為是得救要件的一些宗派,被歸類為亞米念派.這派後來被加爾文派藉著政治力量宣告為異端,而大加逮捕處以宗教極刑.

因此,羅馬書的精意既然被錯讀,15世紀以來整個基督信仰的根基根本沒有,因為"稱義"就是靠血,也就是從洗禮開始,洗禮就是"信"的正式開始,一直靠聖靈追求完全,直到離世忠信於新約(靈的約)才是"信"的完成.基督信仰是從"稱義"(be justified)到"成義"(unto righteuosness).這才是完整的救恩.

1.稱義-(羅 3:24, 和合) 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being justified).
2.成義-(羅 6:16, 和合) 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unto righteousness).

前輩的兩篇文,前文不見得有錯,後文也不見得全對.

http://www.joy.org.tw/holyspirit.asp?num=1233
http://www.joy.org.tw/holyspirit.asp?num=1306

失去現場的氛圍,只在文字"行為","律法","信心"上做邏輯的推演,難免徒增誤解與僵持.